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