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