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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