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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