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章 信 用 卡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