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