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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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