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下同);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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