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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