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章 信 用 卡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