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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