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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