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章 信 用 卡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