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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