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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