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