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章 信 用 卡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