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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