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