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