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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