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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