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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