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