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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