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五节 支 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