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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