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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