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