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