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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