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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