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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