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