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五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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