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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