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