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