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