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四节 银 行 本 票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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