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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