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