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识别各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的风险点,编制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用于对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