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厅、包间、餐桌等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的消费者进行提醒。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