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