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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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