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