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制定机关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