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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