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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