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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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