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