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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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