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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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