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四章 选聘程序第十条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制定机关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