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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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