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有关地方可以对外签订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并将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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