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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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