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