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市包括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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