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边境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游团队出发前未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的; (二)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的; (三)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