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下列项目或者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及邪教等内容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四)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七)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边境社及其领队发现旅游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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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