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在出境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